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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失足身亡,组织者被判赔4.6万:谁该为“自甘风险”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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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网官网 发表于 2026-4-22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01
悲剧瞬间:63岁驴友象鼻山顶坠亡

2024年11月3日下午,济南章丘象鼻山脚下,63岁的刘某在攀登野山时失足坠落十余米山坡,当场身亡。同行驴友姜某第一时间通知活动组织者徐某,徐某拨打急救、报警、救援三通电弧,仍未能挽回生命。

▲章丘象鼻山 图据网友

02
事发经过:AA制报名、临时建群、五人脱队

2.1 ▍ 组织者信息推送与费用收取
徐某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户外寻秋”推文,活动费用AA 69元/人,报名年龄上限69岁,须勾选“安全第一,不能擅自离开队伍”条款。姜某代刘某缴纳两人份费用后,徐某为全员投保短期旅游险。

2.2 ▍ 出发与失联
55人乘大巴抵达章丘文祖东张村广场,下午1时,姜某、刘某等五人提前下山,未到集合点报到便自行前往东侧未开发山顶。15时左右,刘某攀爬陡峭岩壁失足坠落。

03
双方说辞:家属索赔30万,组织者称“已尽责”

刘某家属认为,徐某作为群体活动组织者,未对危险路线进行提示、未及时发现人员脱队,存在管理瑕疵,遂起诉索赔30万元。

徐某则辩称:已提供领队、安全绳、对讲机,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救援、报险、协助理赔,“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04
法院判决:自甘风险≠免责,组织者担责5%

4.1 ▍ 一审:自甘风险与瑕疵并存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

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报名并知晓自身身体状况,其脱离领队、擅自攀爬高危岩壁导致坠亡,自身过错明显,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徐某虽提供基本保障,但对路线周边危险情况未作特别提示,亦未及时发现人员脱队,存在安全保障瑕疵,酌定承担5%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994.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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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聊城中院二审认为,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徐某上诉请求,判决生效。

05
留给驴友与组织者的三道思考题

“自甘风险”不是免责金牌

自愿参加户外活动不代表可无视基本安全规则;领队一声“小心”往往就是救命提醒。

组织者底线在哪?

提供路线提示、配备必要装备、设定集合点、清点人数只是“及格线”,“事后补救”无法替代“事前防控”。

参与者边界在哪?

评估自身体能、技能与天气状况,不脱离队伍、不逞强攀爬未知岩壁,才是对自己和队友最大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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