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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登山意外身亡,保险能赔吗丨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2024-2-23 14:26| 发布者: 驴友网官网| 查看: 351| 评论: 0

摘要: “走出城市,走进自然”。近年来,户外运动的发展在京郊地区迎来“春天”。然而,我们不时也会听到有驴友在野外意外被困,甚至是受伤、失踪、死亡的消息,又将美景背后的风险推向公众的视野中。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 ...
“走出城市,走进自然”。近年来,户外运动的发展在京郊地区迎来“春天”。然而,我们不时也会听到有驴友在野外意外被困,甚至是受伤、失踪、死亡的消息,又将美景背后的风险推向公众的视野中。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邀请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丽媛,为观众解读一起因徒步登山引发的保险责任纠纷。


典型案例

登山意外身亡 保险能赔么


刘先生是一位登山爱好者,2023年9月,刘先生报名参加了一个驴友团,一起去河北参加户外徒步登山活动,团里给刘先生上了一份意外险。2023年9月10日这天,刘先生早早就出发了。到了下午3点多,刘先生的爱人突然接到驴友团领队的电话,称“刘先生失踪了”。刘先生的爱人赶忙驱车赶到了登山地点报警,可经救援队三天三夜的搜寻,仍没有刘先生的任何消息。

随后,刘先生的家属发出了悬赏,当地村民于2023年9月15日发现了跌落悬崖的刘先生的尸体。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排除了他杀和自杀的可能性。当地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推断刘先生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发病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死亡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


保险合同主张,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单生效日为活动当天,即9月10日的0点至24点,而刘先生的发病时间及、死亡时间为9月14日不在保险期间内,且心源性猝死这一结论为医院的推断,没有公安机关最终的鉴定结论,也不应认定为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猝死”,故不同意按意外事故的30万元标准予以理赔。

Q

本案的结果是?

最终,经本案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家属27万余元。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Q

更换一个场景,如果游客在公园划船时落水后病故,那么划船门票中包含的意外险是否应该赔偿?

判断保险事故需考虑因果关系。在该场景“落水-被救起-患病-不治身亡”这个过程中,存在多重因果关系,因此从落水到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如果游客落水后没有被及时救起,导致其直接溺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意外险应当进行赔偿。

Q

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意外险保障的是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受害后果,如果受害后果不是由意外直接导致的,二者之间存在较长的因果链条,则需要证明受害后果与意外之间存在关联,否则意外险可能无需赔偿或无需全额赔偿。以上个问题中的情景为例,从落水到生病再到随后的病故,其中还包含人体免疫力、受害者本身患有的基础疾病等因素,不能武断地认为因果关系链条中最后的病故完全就是链条最初的落水导致的结果。在登山案中,如果刘先生失踪后被找到,但他的腿受伤了,那么意外险应当赔偿。

Q

在本案中,驴友团的组织者是否需要担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刘先生的家人只起诉了保险公司,组织者并非本案的当事人,故组织者是否需要担责没有在本案中进行审理。

Q

在组织外出活动之前,如果签订了免责条款,在出现意外导致人身损害之后可以免除组织者的责任吗?

不能,该免责条款无效。《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Q

在该案中,刘先生自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刘先生是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这种存在一定风险的活动,需要量力而行,若发生损害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Q

一个人是否可以购买多份意外保险?

若保险公司没有对重复投保作出禁止性规定,则可以购买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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